劳动合同法讲义


亮点一:“试用期”规定。 1、试用期限有了细化。《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管劳动合同时间多长,试用期一律为六个月,明显不合理。《劳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亮点一:“试用期”规定。

1、试用期限有了细化。《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管劳动合同时间多长,试用期一律为六个月,明显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另外针对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调整一次工作岗位就规定一次试用期,该订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有了明确的约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内的工资没有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劳动者关系极不稳定,用人单位长期招工,在试用期内大批辞退工人,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亮点二:劳动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法》虽然要求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同时又认可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并且在处理这两类劳动关系上没有的区别。这样的结果造成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用人单位并不会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极有可能会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劳动者维权时首先要突破的就是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瓶颈。《劳动合同法》则虽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但却极力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为此,加大了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而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代价。《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一般中,劳动者都是弱势一方,那么,如果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劳动合同的长期化趋势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受到限制。规定“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为12个月”等,限制了“一年一签”的短期合同。长期以来,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明显,劳动者提心吊胆,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

亮点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合同终止”要有补偿。规定“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须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愿续订要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须双倍赔偿”。终结了固定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用给员工任何经济补偿的历史。

亮点五:“拖欠工资”加付赔偿金。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加付赔偿金,标准为应付金额的50%至100%。”这对欠薪现象是一记重锤。


亮点六:发包组织承担付薪连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促使相关责任单位对直接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遏止欠薪行为的发生。?

亮点八:“择业自由”违约金规定。劳动合同中可“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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