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贯彻实施《经济》以来,我市各部门在宣传《法》,推行,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对《经济合同法》的宣传学习还不够广泛深入;有些部门和单位签约不够认真,履约不够严肃;对不少违约问题未按规定予以追究;合同管理机构也还不够健全。当前,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入进行,指令性计划的范围逐步缩小,市场调节进一步扩大,各方面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经济合同数量也将显著增加,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为了认真贯彻好《经济合同法》,推行好合同制,现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宣传、学习《经济合同法》,提高对全面推行经济合同制的认识。推行经济合同制,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是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一种有效形式,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十分重视并切实抓好《经济合同法》的宣传学习。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把经济合同管理作为建立稳定正常持久经济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列入考核企业的内容,并抓紧对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针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在产、供、运、销各个环节上全面推行合同制。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掌握《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的基本内容、要求,做到知法懂法,依法守法,自觉地贯彻执行。
二、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随着经济合同管理任务的增加,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并充实工作人员。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应有专人管经济合同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或指定业务科室、安排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机构或指定业务科至负责这项工作,农村要进一步发展兼职的合同协管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村对协管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成为订立合同的“明白人”和贯彻《经济合同法》的骨干。
三、认真做好经济的仲裁工作。各级委员会要依法行使仲裁权,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严格按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各项规定办案。上级仲裁委员会有权撤销下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指令下级仲裁委员会重新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加强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配备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建设,配备专职仲裁员,以适应经济合同仲裁的需要。
四、实行凭《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制度。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障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堵塞社会上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空隙,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实施条例的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制度。证明书、委托书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省统一式样监制。今后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签订各种经济合同,均须使用统一式样的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由法人签名盖章后生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应予鉴证。
五、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经济合同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和司法部门要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都要通过信货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经常深入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指导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做好无效经济合同的确认和对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的行为的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