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张玺钧的复函二


    张玺钧代表:

      你等四名人大代表在《省省地两级法院地方保护错判一起科技案件影响恶劣应立即纠正》的建议中,反映陕西飞机制造公司与中国农村科技经营报科技咨询部、市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一案,经复查:(1)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郑州市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即是原合同中的乙方“中国农村经营报河南科技咨询部”,因此,将郑州市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列为本案的当事人是正确的;(3)双方当事人在《纪要》中均承认机组存在问题,修复难度大,可不再鉴定。因此,原审判决正确。对此,我庭已于1997年12月25日向你作过答复。

      感谢并欢迎你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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