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0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5日公布起施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请示报告》〔(1996)鲁经初字第44号〕收释。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一种意见,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
国内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