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考核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办法[失效]


      第一条 为更好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以下简称《法》),增强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经济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境内具有资格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均可参加“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评选活动。

      第三条 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必须坚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严格把关,不定比例,不定指标,不搞平衡照顾和荣誉终身制。

      第四条 评选“重合同审信用单位”的活动由县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企业所在地的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命名。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企业,可评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一)企业带头并组织学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规;

      (二)有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有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切实可行的(包括合同台帐、签约审批、履约检查、档案管理和奖惩办法等制度);

      (三)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签订合同;

      (四)所签订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内容具体,条款清楚,责任明确,手续完备,没有;

      (五)除因不可抗力或对方违约造成不能履行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履约率达百分之一百;

      (六)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本单位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七)企业经济效益显著。

      第六条 评选“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活动每年举行一次。评选程序如下:

      (一)自查申报。参加评选企业年底前按前条标准进行自查,填写自查表,并附本年度管理总结材料和情况统计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于次年1月15日前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考核验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考核评选,提出初评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批。

      (三)审定命名。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初评报告进行审定,给符合标准的企业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

      第七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和牌匾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建立“重合同守信用单位”档案,并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证书》不得涂改、复制或转借,因特殊情况需要影印的,须经发证机关批准。

      第十条 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荣誉称号的,原命名机关应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牌匾,并对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玩忽职守行为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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