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关于节育合同办理公证问题的请示函悉。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4〕7号《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的精神,经研究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公证机关理应积极地提供法律服务。鉴于计划生育法尚未制定,公证机关办理这方面的公证事项,应采取慎重的态度,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审查节育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其主要的是:(1)合同确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2)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央、国务院制订的有关政策、法令;(3)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合理。符合以上三条的合同,在双方自愿申请公证的情况下,公证处可以试办,并采明双方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属实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