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


    失效日期:2002-5-29

    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6〕1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曾于1994年3月12日以法函〔1994〕10号复函你院:经济及其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该复函内容与实际情况现已不相适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256号通知印发的修订后的《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但本批复下发前发生的逾期付款行为,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则仍应按照本院〔1994〕10号复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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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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