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和港口作业合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委、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航运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3号)精神,根据1995年3月修订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现重新发布水路和港口作业合同示范文本GF—97—0404、GF—97—0405、GF—97—0406、GF—97—0407、GF—97—0408、GF—97—0409.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GF—97—0404为年 月度水路货物运输合同,GF—97—0405为,GF—97—0406为水路货物运单,GF—97—0407为水水联运货物运单,GF—97—0408为年月度港口作业合同,GF—97—0409为港口作业委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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