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1998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个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为提供了担保。我局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不能为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以机关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提供担保,不得对因经济合同发生的。
二、已经作了担保的,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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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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