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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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的是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及经济纠纷,根据《经济》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有效控制成本支出,提高经营效益,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1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2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3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履约能力,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4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5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权衡,然后签约。

  第6条 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7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8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审批:

  ① 公司的各类经营性经济合同;

  ② 对外招商、招标、合作经营等重大对外经济合同;

  ③ 公司自建或承建的各类安装、建筑、装饰、修缮工程合同;

  ④ 公司各类固定资产购置合同;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会议审批:

  ① 标的超过100万元的经济合同;

  ② 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

  第3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4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5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合同申报

  各类经济合同的经办人员,应事先填写“合同会审表”,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后按审批程序报公司各部门及各级领导审核批准。

  2、合同会审

  ① 由公司总经理会议对送审的经济合同的价格条款进行审核,经调查研究后出具审核意见;

  ② 由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③ 由合同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合同审批

  经总经理会议会审后的合同文本,报各领导按权限审批。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1条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2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3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同时对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着重以下几方面:

  1、合同履行情况;

  2、合同未能履约的原因、责任;

  3、合同管理的工作程序、标准及资料登记情况;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

  5、其他情况。

  第4条 在合同履行中,各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往来函件的签收、交换工作,与合同有关的业务往来函件应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章 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1条 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2条 对主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3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4条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5条 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6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经济的处理

  第1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第2条 合同纠纷由签约企业(部门)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

  第3条 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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