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二~三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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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二条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合同定义的规定。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条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原技术

   第三百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合同定义的规定。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这条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原技术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但适用主体扩大了。原技术合同法只适用中国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不适用涉外合同,即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合同除外。现在的规定,不仅适用国内技术合同,也适用涉外技术合同。
    
     第三百二十三条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释义】本条是对订立技术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首先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的基本原则。依据技术合同的特点,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还应当遵循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的原则。
    技术合同是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形式,实行技术合同的目的,是将技术成果推向市场,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应当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努力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促进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在生产实践中获得应用,使科学技术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规定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有效的法律形式,在科研和生产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促使技术成果尽快向生产领域转移,形成新的生产力。
    
    第三百二十四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合同条款内容的规定。
    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合同内容。技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体现,也是当事人履行合同、判明违约责任的主要依据。技术合同条款一般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不需要由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考虑到我国法律知识尚不普及,技术合同的内容比较复杂,有必要在法律中作一些规定,以指导当事人订立技术合同。因此,合同法作了这样一条规定。本条规定,技术合同的条款一般应当包括:
    1.项目名称。一般指技术合同标的涉及项目的名称,当事人应当准确约定。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不同的技术合同标的,有着不同的技术范围和技术指标要求。因此,当事人在订立技术合同时,不仅要明确技术合同标的,而且还要根据不同标的的要求,明确该标的的技术范围和技术指标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履行的地点是指合同的履行地。履行地域是指履行技术合同所涉及的区域范围。如利用受让的技术生产商品销售的范围。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方式根据合同的内容不同而有所不同。对履行方式的具体要求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有些技术合同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当事人的重大利益,需要对技术情报和资料加以保密,对此,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保密事项、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反保密责任等加以规定。
    5.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可能得不到完全实现,甚至完全不能实现,这就是风险。特别是技术开发合同作为一种探索未知的创造性活动,既有成功的可能,也存在着失败的风险。因此,技术合同应当约定风险条款,明确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技术合同履行的结果可能创造出一项或几项技术成果,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分享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技术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需要验收后予以确定。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技术合同的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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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付、分期支付,或者提成支付等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金钱。技术合同的当事人有可能违反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违反合同的损害赔偿的计算办法以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双方应当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采取仲裁方式解决,就需要在合同中订明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技术合同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在合同文本中要使用一些专业名词术语和简化符号,为防止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对关键性术语和简化符号,需经双方协商作出明确无疑义的解释。
    上述技术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是指导性条款,不要求订立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也不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权利义务,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对技术合同的担保等。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还应当遵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中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第三百二十五条  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
    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一
    约定提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帐目的办法。
    【释义】本条是对技术合同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价款、报酬和使用费是技术作为技术合同标的的价金,也是一方当事人获取、使用技术所应支付的代价。价款是技术作为知识形态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也是技术作为商品进行等价交换的结果。由于技术在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人类劳动、使用的资金、运用的科技知识、信息、经验、技能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以及技术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同,技术没有统一的市场价格,也不能由国家根据经济理论和价格政策确定。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应当根据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研究开发技术的成本、技术成果的工业化开发程度、当事人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责任,协商议定。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合同中约定采取如下方式支付价款、报酬和使用费:
    l.一次总算、一次总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将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向另一方当事人一次付清。
    2.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当事人将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使用费在合同中一次算清,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分几次付清合同约定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3.提成支付。这种方式是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接受技术成果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标的后,从付诸实施所获得的收益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部分收入交付另一方当事人作为技术合同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
    当事人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由于这种支付方式存在着计算、监督、检查复杂等问题,因此,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查阅有关会计账目的办法。
    4.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这种方式是指接受技术的技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或者在取得技术成果后先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部分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其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提成,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
    
    第三百二十六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释义】本条是对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技术成果财归属的规定。
    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技术方案。因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属于。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
    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即使用和转让技术成果的权利。技术成果财产权的归属要根据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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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技术成果,根据完成技术成果个人的研究开发活动与岗位职责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投入的关系,可以划分为职务技术成果和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依据这一规定,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二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
    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主要是指,承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其他者组织提供的资金、设备、器材、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但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按照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的不在此限。调动工作的人员既执行了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又利用了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由其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理分享。确认技术成果是否是职务技术成果,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只要具备一个条件就可以认定是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个人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转让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职务技术成果,是侵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技术权益的侵权行为。
    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虽然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职务技术成果凝聚了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报酬。同时,还应当根据使用和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所取得的经济收益,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报酬。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对完成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这里所称的奖励,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使用职务技术成果和通过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所获得的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技术成果完成者的奖金。该项奖励费用从实施技术成果所获得的利润和使用、转让技术成果所获得的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中列支,不计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奖金总额。合同法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当前,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正确落实科技人员对其完成的科技成果的财产权中应得的份额,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在利益上得到体现。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应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和实施该项技术成果中享有一定的比例收益,这是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应得的报酬,不同于一般的科技奖励,合同法应当将对个人奖励的数额作比较明确的规定。考虑到技术成果涉及的领域广泛,使用、转让技术成果存在着差异,由此产生的收益也不尽一致,故合同法除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外,还明确规定要给予报酬。此外,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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