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合同法解释二》部分内容


《解释二》内容的前五条内容对与一般来说,具有一定的变化,本篇文章结合法律专家观点对《合同法解释二》中的前五条进行一定的说明和分析论证,详细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本条解释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合同成立应具备的三要件 《合同法》第12条规定:

     文章关键词:合同法 合同法解释二 《合同法解释二》内容的前五条内容对与一般来说,具有一定的变化,本篇文章结合法律专家观点对《合同法解释二》中的前五条进行一定的说明和分析论证,详细解读合同法解释二。      第一条:本条解释主要有两个方面内容:      一、合同成立应具备的“三要件”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但该条规定是关于合同条款的任意性规定,并不是规定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条解释明确了合同成立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要件。 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三是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其中,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合同成立必须在哪些条款上达成明确具体的合意?《合同法》并未对合同成立要件作详细规定,因此无从考察合同的必备条款。本条解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参考借鉴各国关于合同必备条款的规定,总结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明确了合同必备条款,即合同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合同成立应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个要件。       二、合同条款如何补充的问题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对于具备了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的合同,根据本条解释的规定,认定合同成立,而不能将《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都作为合同必备条款,以缺少非必备条款为由认定合同不成立。在认定合同成立后,如何对欠缺、遗漏的合同其他条款进行补充?本条解释第2款明确规定:“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该规定解决了合同成立之后,进一步准确适用法律来解决合同条款补充这一后续问题,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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