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二百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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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基本内容的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按照国家计委1996年4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有单位投资的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据此规定,由国有单位投资建设的经营性的工程建设,由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作为发包人。国有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的工程建设,应当由建设单位为发包人。此外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承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一项工程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等一系列过程,因此建设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勘察合同,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勘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所以一般应当由专门的地质工程单位完成。勘察合同就是反映并调整发包人与受托地质工程单位之间关系的依据。
    设计合同实际上包括两个合同,一是初步设计合同,即在建设工程立项阶段承包人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而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二是施工设计合同,是指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
    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这里的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形式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按照其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具有简便、迅速、易行的特点,是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形式,如消费者在市场购物时与商店营业员之间产生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就是典型的口头合同。但是口头合同由于没有必要的凭证,一旦发生,往往举证困难,容易产生推卸责任,相互扯皮的现象,不易分清责任。而书面形式的合同由于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能够提示当事人适时地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当发生合同纠纷时,也便于分清责任,正确、及时地解决纠纷。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具有合同标的额大,合同内容复杂、履行期较长等特点,为慎重起见,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为此本条特别明确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实践中,较大工程建设一般采用的是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通过合同书,当事人写明各自的名称、地址,工程的名称和工程范围,明确规定履行内容、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明确承包的内容以及承包方式。勘察、设计合同,还应当明确提交勘察或者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设计的质量要求、勘察或者设计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内容。施工合同,还应当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内容。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有关的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参照订立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工程招标投标的要求的规定。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时通常采用的竞争交易方式。所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作为招标方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如工程的内容和主要的技术条件,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等,但不标明工程的造价,通过这些行为表明发包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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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与计划经济条件下通过行政手段向建筑企业分配建设任务,或者与采用“一对一”谈判的办法进行的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人作为中标者,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这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二,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正因为招标投标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也就成为我国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活动中应当大力推广的主要方式,尤其是对于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此在建筑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才可以直接发包。因此根据建筑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工程建设需要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的,发包人也可以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发包。
    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一般包括以下几个主要过程:
    1.发标。发标是指发包人作为招标方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2.开标。招标方在投标截止日期届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收到的投标书启封打开,查阅其内容,以便对各标书载明的承包条件进行评审活动。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通常采取召开开标会的形式,所有参加投标的承包人都有资格参加开标会,对开标过程进行监督。招标方应当在开标会上当众查验各标书的密封情况,逐一开启标书,公开唱标,宣读各标书中载明的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并对唱标作好记录以备查验。开标后,任何人不得再更改标书的报价的其他内容。
    3.评标。评标是指在开标后,招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比较,任何人不得更改或违反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实际中通常由招标方组织由项目法人、主要投资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法律方面等专家组成一个评标机构,对各投标人的标书的有效性、标书所提供的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技术力量的状况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有效性等作出技术评审,对工程报价及各项费用构成的合理性作出经济评审,在此基础上作出评标报告,提出几名推荐中标人的名单,供发包人从中选择。
    4.定标。定标又称决标,是指发包人从投标者中最终选定中标者作为工程承包人的活动。定标必须遵守平等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从评标机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择优选定中标人,并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在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在技术、资信等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应当以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所谓的公开,是指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信息要公开,招标方应当通过新闻媒体上刊发广告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发布建设工程招标信息,并在公开提供的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以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能有机会参与投标竞争。同时,招标投标的程序要公开,包括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投标的截止日期,开标的时间、地点以及评标与定标的标准、方法等,都应当公开透明,以便各方面监督,不允许进行“暗箱操作”。所谓的公平,就是指招标方平等地对待每一份投标,投标方也要以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向投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证竞争的平等。所谓的公正,是指招标方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文件和程序办事,严格按照既定的评标标准和定标,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投标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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