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解(二)
4、合同的履行
4、1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4、2、1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4、2、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对方未履行债务。
——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如果一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4、3、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4、3、2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4、3、3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3、4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
——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该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可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