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讲解(三)
6、合同责任: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违约责任
6、1先合同义务主要指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1、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要履行合同义务以外,还存在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但是,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为约定义务,也称为先合同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可得利益(消极损失,如履约收益)。
6、1、2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的瑕疵、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无权代理。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有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下,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1、3先合同义务,除了缔约过失责任外,还有: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6、2后合同义务主要指:
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