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过高


合同违约金过高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有这样一起居间销售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委托人不得隐瞒成交量,否则须按隐瞒销售额的50%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结果委托人违反了约定,居间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

 合同违约金过高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有这样一起居间销售合同的当事人,约定委托人不得隐瞒成交量,否则须按隐瞒销售额的50%向居间人支付违约金,结果委托人违反了约定,居间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支付巨额违约金。法院会支持他的请求吗?

  居间销售签订合同

  2004年9月5日,陈某与某贸易公司(下称贸易公司)订立居间销售合同一份,约定:陈某为贸易公司介绍销售沥青,成交后贸易公司不得自己和用户直接联系业务,该用户以后所用的贸易公司的沥青全属陈某的业务;贸易公司以陈某促成的交易量每吨给付20元的报酬给陈某,另按每吨5元给付陈某交易应酬等费用,超价部分全部给陈某,贸易公司在成交之日付清报酬;贸易公司如隐瞒成交量,则按隐瞒销售额的5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贸易公司如拖延支付报酬给陈某,则按日10%向陈某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当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贸易公司与海安某工程公司(下称工程公司)发生总业务量为872.34吨的沥青买卖业务。此间,贸易的法定代表人牛某曾于9月14日、9月15日通过向陈某银行卡存款的方式分别给付陈某23000元、4552元。2004年12 月30日,牛某向陈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有:兹有陈某所合作做了工程公司沥青业务,以后分手,我本人没有业务往来(贸易公司)。陈某在该承诺书上加注“结帐至9月22日”。

  诉辩双方各执一词

  2005年6月7日,陈某以贸易公司隐瞒成交量、拒付居间费,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介绍贸易公司与工程公司达成销售沥青的业务,贸易公司仅向我履行了至2004年9月23日的义务。后贸易公司违约,直接向工程公司销售沥青,隐瞒成交量并拒付居间费。请求判令贸易公司给付我居间费18292.40元、支付违约金499121.20元。陈某对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方法是:2004年9月27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间,贸易公司与工程公司实际交易522.64吨,按此前结算居间报酬的标准每吨35元(其中10元系超价部分)计算,贸易公司应支付居间报酬18292.40元;贸易公司隐瞒交易量522.64吨、拒付相应居间费所应支付的违约金,系按该部分沥青的同期市场价每吨1910元所计算的销售额的50%得出。陈某不主张延迟支付居间报酬按日10%计算的违约金。

  贸易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居间销售合同显失公平,我公司存在重大误解,应予撤销。它只保证了陈某的利益,而对投入大量资本的我公司利益只字未提,甚至有我公司贴本给陈某的情况发生。我公司与工程公司之间的业务,不是陈某居间介绍发生的,双方合作所做的该单位业务报酬已在2004年12月30日结清。我公司没有公开但也没有隐瞒与工程公司之间的业务量,不存在拖延支付原告报酬的情况。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仅应是居间费而不是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也应比照银行利息确定。请求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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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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