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德市顺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镇容桂大道中47号。

  法定代表人陆卫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朋辉,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燕霞,广东万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勒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龙洲路。

  法定代表人何充棠,镇长。

  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秀玲,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顺德市顺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违约金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0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9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冯朋辉、张燕霞、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植锦泉、廖秀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一次性补偿给上诉人人民币591000元,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七个工作日内交付。

  二、本调解协议自各委托代理人签名之时起生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定的“新勒流中学餐厅、学生宿舍”工程合同已终止,至于该工程合同中未尽事宜,各自处理,双方不再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7240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0元,由上诉人承担8620元,被上诉人承担8620元。

  上述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秀 武

  代理审判员 谭 洪 生

  代理审判员 吴 健 南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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