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用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以看出,违约金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预定性和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法颁布前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则存在两种形态的违约金,即既允许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同时又对一些合同规定了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 法定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向另一方承担固定金额额或或固定或一定幅度比率的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率。3、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比率幅度,具体比率由当事人在此幅度内具体商定。 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属通用产品其违约金的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1%至5%,专用产品其违约金为违约部分货款总值的10%至30%;需方中途退货的,其违约金与不能交货相对应。这一类型的违约金,虽然也存在一个协商的问题,但当事人的协商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协商。

 

责任编辑:顾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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