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解释之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当事人间有效的合同;二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事实,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也采严格责任原则,只有不可抗力才能作为违约免责的条件。债法理论上认为,违约的形态一般有履行不能、拒绝履行、履行迟延和瑕疵履行。根据不同的违约形态,可能产生不同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有:继续履行或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支付违约金,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免责的条件,但现代债法立法和理论上均为了保护社会利益和弱者利益而对免责条款有所限制,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的责任不得事先免除,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免除或限制己方义务的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等。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主要产生违约责任,但也可能对人产生对自己利益的照顾义务,理论上称为不真正义务。当事人因违约造成对方人身财产损失的,发生请求权的竞合,即当事人可以依合同约定也可依侵权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违约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 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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