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电费的违约责任


  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给电力,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实际上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即用电人向供电人购买电力以供使用,同时向供电人支付该电力的价款,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电力。在供用电合同中,支付价款是用电人的主要义务。电力的价款即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其商品价值的货币形式,是供电人出卖电力的对价,用电人只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交付电费的义务,才能实现电力的商品价值,完成一次电力资源的买卖过程。

  用电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交费的义务。电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交纳电费;对供电企业查电人员和抄表收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提供方便。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用电人按照约定交付电费,主要是按照约定的电费结算方式、交付期限等履行交费的义务。

  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交付电费,应当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如果供用电双方就迟延交付电费约定了违约金,则用电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金钱给付,约定违约金主要在于补偿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迟延支付的违约金作出了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用电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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