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上的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的承担互相独立,互不排斥,也不相互吸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同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的,也不影响因买受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出卖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买卖合同中的“风险”,仅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由于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所以,不论风险转移与否,一方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责任,即使其违约的后果是在风险转移后才变得明显起来。风险负担是法律上对危险的一种分配机制,它与买卖合同本身没有本质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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