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违约,请求,侵权,当事人,受害人
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其立法意图是防止违约方当事人承担双重责任。
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就选择某一责任方式提起诉讼被驳回后,是否可以以另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22条没有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和立法上,对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三种观点:一是法条竞合说。该学说认为,由于合同行为所发生的损害,只能成立一种责任。一个事实纵然具备两个责任的要件,但这应该视为法律条文在外观上的竞合,非请求权的竞合,应该适用有特别关系的违约责任规定。法国的学说和判例大部分采取这一观点。二是请求权竞合说。该学说认为一个损害发生的时候,具备侵权行为和违约责任两个责任,发生两个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支持后,另一请求权同时消灭。德国和日本大多数学说和判例均采取这种观点。三是以英美法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说。该学说认为,如果原告属于责任竞合的受害人,那么他既有权获得侵权之诉的附属利益,也有权获得合同之诉的附属利益。我国合同法规定两种责任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任意一种责任起诉,其理论基础是请求权的竞合,承认当事人有两个独立的诉权,当事人有选择权,该规定既可以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又不会导致违约方或侵权方同时因一个行为而同时承担两种不同的责任,使其负担过重。既然当事人具有两个独立的请求权,由于两种责任的时效、举证责任等并不相同,当某一请求被驳回后,受害人损害未得到赔偿,另一请求权并未消灭,应该可以选择另一请求提起诉讼,这样可以充分地保护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