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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 违约责任
借款协议 违约责任
如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那么贷款人应当赔偿借款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也就是说,贷款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借款人有权请求贷款人赔偿损失。
同样,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这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也就是说,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款的,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提款的利息。
借款协议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协议。借款协议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协议原则上为有偿协议,也可以为无偿协议;借款协议一般为诺成协议,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为实践协议;借款协议一般为双务协议,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原则上为单务协议;借款协议为要式协议,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为不要式协议。 借款协议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协议的订立中,除协议的一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借款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必要条款:借款的种类,币种,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 双务有偿的借款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当借款人违反约定时,如何判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之达到公平与合理是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下面,谈谈金融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主要义务: (一)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的义务 任何合法的借款协议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和数额返还借款。金融借款协议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更具有强制性,这是因为金融机构出借借款,是通过收取借款的利息达到营利目的的,而贷款人的资金有一定的安排计划,如果借款人不按时定额返还借款,就会影响贷款人资金正常运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 二)接受贷款人的用款监督的义务 在订立借款协议时,贷款人特别是作为金融机构的贷款人,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就有关的情况作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后才能发放贷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经营状态和财务状况仍处于不断变动中,特别是对于借款的使用情况会直接影响到贷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规定贷款人应在协议中规定贷款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有权进行监督的内容。 (三)按协议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义务 贷款人是根据贷款用途来确定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而同意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能会导致贷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应按借款协议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四)按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及时偿还借款的义务 依照《》规定,借款协议明确规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先就还款期限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处理上应按协议的内容或性质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否则借款人可以随时偿还借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但应注意给予履行义务一方适当的合理期限,所以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的,应先向借款人发出还款催告,给借款人一定的还款期限。 (五)按照协议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支付利息的义务 获取利息是贷款主体的权利,因此,借款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借款人不仅应按约定的数额支付利息,而且应在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未明确约定利息的,依《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利息的,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的限制规定,否则借款人有权不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当当事人的约定高于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超过国家限制规定部分的利息就不受法律保护。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问题》中对此有明确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此限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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