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违约责任 逾期还款利息如何计算
案情介绍:2007年12月,吴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月息0.0125元,即每月利息1250元,借期六个月,到期还本付息。2008年6月,吴某支付了7500元利息给李某,随后又归还本金四万元,至09年6月仍欠李某本金人民币六万元未归还。李某多次追索未果,双方就逾期还款的利息额发生争执,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偿还本金六万元及其利息。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进行计算,即每月利息1250元,逾期利息共计15000元。因为从吴某出具的借据可以看出,双方就借贷约定了利息,即每月利息125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可以看出这一利息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故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吴某与李某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对逾期还款的利息并没有约定具体数额,逾期后,原先约定的贷款利率无效了,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民通意见第124条可以看出该条款并未将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计息方法局限于"约定期间",不能人为地缩小了它的适用范围,《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合同无约定情况下的的逾期利息。而且,以银行利率解决纠纷,不但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