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是指集体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依照法律或集体合同的规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应当指出,责任与义务有不同的含义,“责任”的基本含义是要制裁,而“义务”的含义是指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当事人只有不履行义务时,才发生承担责任问题。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从承担责任的主体看,有工会组织、企业经营者以及直接责任者个人。从承担责任的性质看,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因工会或企业经营者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所承担的责任;另一种是个人责任,是指个人由于失职、渎职或其他行为,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
追究个人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直接责任者个人有违法行为,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因厂长失职,拖延劳动保护设备改造计划实施,酿成事故;二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损失。直接责任者个人,可以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人代表,如厂长(经理)、工会主席,也可以是集体合同的其他义务主体。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有扣发工资、奖金,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等;行政责任有给予警告、记过、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责任。由于上级机关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上级机关承担责任。
集体合同规定违约责任的意义在于:第一,能有效地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确定集体合同的内容必须慎重,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必须全面,这将对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产生积极意义。第二,依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处罚措施,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因自己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当事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对于违约者是有效的法制教育,可避免违约行为再次发生。第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权利人受到侵害的权益得到补偿。集体合同虽然只规定义务性条款,但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也就是对方享有的权利。集体合同规定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被侵犯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