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水利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将工程承包给乙做,在合同签订后10多天,甲方又以各种理由不同意将工程给乙方做了,并书面通知乙方,现乙方以自已因为与甲方签有《水利工程承包合同》,才与第三方签订租用工程的各种工具和劳务人员协议,并已向第三方支付5万元地定金,现工程搞不成,自已付出的定金在不回,特诉求甲方赔偿这5万元的经济损失,请问乙方的请求能否依法成立?
成立,但是追究违约责任不仅仅是这些,你们也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建议赶紧找进入司法程序,以尽最大可能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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