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副标题#e#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在我们看来,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向合同的参加者提起诉讼,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违约的关系,更不可以按照违约之诉提出请求。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任意的套用、民法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亦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如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则法律亦成了任意性规范,等于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是不足取的。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可重点从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时效等方面加以阐述。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后果的区别

  要审查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在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财利、人身权利都是对世权,其义务人并非特定的个人。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合同的义务内容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消除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在法律上,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与违约举证责任的区别

  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案件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被判定承担违约责任。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中还增加了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和行为两类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诉讼。关于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我国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作为行为人的免责理由,行为人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践中,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患者往往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对于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分配原则。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时效的区别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对于侵权行为的最长时效,侵权特别法也有特殊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产品侵权责任的最长时效为10年,不适用20年的最长时效,并且最长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请求权的实体权利,而不是胜诉权。计算最长时效时应当注意,在10年时效中,如果产品的安全使用期超过10年的,则应以安全使用期的期限,计算最长时效的期间。实际在此明确的不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而是除斥期间,即超过该有效期间起诉,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对于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其损失赔偿范围具有不可预见性。  二、有条件的责任竞合  侵权行为责任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之行为,合同责任为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生之责任。若债务人之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之要件时,即发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在合同法律制度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想竞合就竞合,想不竞合就不竞合。竞合受到法律条款的限制,受到合同签订、履行环境的限制。竞合也不能存在任何一类合同、任何环节之中。在产品责任案件中,一般适用的是侵权责任之诉;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案件中,适用的一般也是侵权责任之诉;不少人认为,在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案件中,按侵权责任处理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无疑这是对的,但又是不全面的。因为,第一,这类案件所形成的关系在以前是不完备的,甚至是没有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没有现成的书面依据可循;第二,关于赔偿的方式和范围没有规定,或者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可操作性,需要通过诉讼进行完善;第三,即使没有书面规定,或者有内部类似的规定,往往对受害者是不利的,不便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例如,关于电视机,往往规定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换,如没有发生伤亡事故是可行的,一旦发生了伤亡事故,以一台电视机作为赔偿代价,就难以支持受害者所付出的代价,因而有必要通过侵权之诉弥补合同之诉的不足。所以,往往竞合的前提是既有财产损失,又有人身或有生命力的标的物的伤害。综上,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有限制和制约的,仅对少量的合同关系适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第一,合同中未明确设定侵权责任,则不应当推出必然要追究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合同关系中可以、可能产生侵权责任,但不是在存在违约责任的同时,必然就存在侵权责任。第二,合同中追究侵权责任,应当具有不可预料性,例如机器因劣质而发生爆炸,引发火灾,造成停产或人身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等。能够预料到的情况,应当视为违约责任,就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第三,对于同一个法律事实,适用竞合只能是一次,不可能是多次的反复适用,也不允许当适用一种责任失败或者不足后,又补充适用另外一种责任。当选择了一种责任形式后,不能允许回头来再选择另外一种责任形式,这与民事诉讼法关于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是相一致的,也是在适用竞合时应坚持的原则。

#p#副标题#e#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