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责任的目的,仅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并非给予受害人利益,故赔偿额与损失额应当一致。因同一事实既使人受到损害,又使债权人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受的

过失相抵原则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目的,仅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并非给予受害人利益,故赔偿额与损失额应当一致。因同一事实既使债权人受到损害,又使债权人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受的损害内扣除所受的利益。损益相抵的结果,当损害大于利益时,赔偿额即是所受损失与利益的差额;当所受利益大于损失,即无须赔偿。
  在减轻损失规则中,因受害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实际上也是根据受害方的过错减轻了违约方的赔偿金额,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减轻损失规则属于过失相抵的一部分。但我国法律对减轻损失和过失相抵是分别规定的。根据权威学者的解释,《》第119条规定了减轻损失原则,第120条规定了过失相抵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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