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确定
在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是常见的违约形式。逾期付款除继续履行付款义务外,债务人还应当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合同法》实施后,由于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批复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出现了逾期付款违约责任适用上的混乱。
一、《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实施前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有两种形式,即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㈠逾期付款违约金规定的演变
逾期付款违约金,指有义务付款一方当事人逾期付款而应承担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1984年1月23日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6条第4项规定中,其适用范围限于有明文规定的违约条款中,其计算标准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因中国人民银行在不同时期对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不同,致使法院在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时也要不断调整。1994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4)10号复函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三计算。1996年最高法院以法函(1996)7号复函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之五计算。此时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尚未以法定概念的形式适用于一般案件。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发(1996)156号文规定自同年5月1日起逾期贷款利率调整为4‰。地方法院欲调整标准而没有法律依据,如继续延用最高法院(1996)7号批复规定的标准又与事实相左。在此情形下省高级法院于1998年请示,最高法院以法释(1999)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该批复的适用范围是“合同”案件,严格界定就是经济合同案件。这样就使“逾期付款违约金”这一概念及其相关规定从原来仅适用于工矿产品购销、农副产品购销等有限的合同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合同。
该《批复》改变了以前的逾期付款的含义。以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不存在约定情况。而该批复却规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人民银行标准。即该批复承认约定违约金的存在,也就是说该批复设立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制度是: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总起来说就是任何人只要有付款违约情况,就必须支付违约金,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㈡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赔偿金是违约一方由于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所给予的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的适用关系是:1、逾期付款违约金能补偿经济损失的,就不再支付赔偿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与赔偿金是包含关系。2、经济损失超过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赔偿金用于补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与逾期付款违约金是补偿关系,可以同时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