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未满,员工提出工作调动,是否还需承担违约责任?目前,我市法院给出说法,判令原告徐某支付原单位违约金、培训费等合计6752.82元。
2006年5月,徐某进入我市某工程建设咨询监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06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约定如一方违约按国家规定处理,并对其他相关事项也作了约定。
今年7月23日,徐某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请求调离,公司同意徐某预先办理部分手续,但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7月28日,公司盖章同意徐某调出。8月1日起徐某不到公司上班,但要求公司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险关系、住房公积金转移等有关手续,公司未予办理。徐某申请仲裁后,对仲裁机构所作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已构成违约。被告虽同意原告调离,但未放弃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请求,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依法判令徐某向原工作单位支付违约金6000元、培训费752.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