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期满不再续签,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的计算年限,以2008年1月1日为起始点。昨天,市局劳动处有关负责人就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做出明确说明。除劳动之外,其余依法的情形,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都从用工之日起。
有关负责人表示,实际上,对于因期满而使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中新的规定。因此,该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起始点。据此计算,如果今年劳动合同终止,最多可获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如果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发出续订劳动的前提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是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同时,对于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则由用工之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