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本合同;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相关终止手续仍存在,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裁减人员的。
•甲方出资培训或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的,赔偿标准为:自甲方出资之日起,乙方在甲方每服务满一年,招接收费、培训费按照30%递减,如有其他相关协议,按协议内容执行。
•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或违反保守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双方约定: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甲方除按本合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外,乙方除按本合同第二十四条外,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违约期限(月数)×乙方前六个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