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泽2005年6月到一家公司从事网站维护及一些公司日常的作。今年,人事部通知他提前终止合同。张泽要求公司给予一些补偿,公司认为他不够补偿的条件,拒绝了他的要求。张泽只好向仲裁委提出,要求公司支付其。
原来当初张泽与公司签署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协议,采取不定时工作制,由于从事网站维护工作,规定其只在上班时记录出勤,做为发放的凭证。只要他们在应出勤工作日出勤记录完整,公司就发给其工资1000元。按照《市非全日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双方可以随时终止,所以公司认为不存在支付其补偿金的问题。
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虽与张泽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张泽为小时工,但张泽提出其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公司未能提供张泽每日实际出勤时间,而且张泽的每月工资是固定的,不是按小时计算的。《关于北京市非全日制就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所称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雇用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包括4小时),并以小时为单位计算发放工资的劳动者,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视为全日制从业人员。 因此张泽的就业形式应为全日制就业。公司提前终止合同应按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