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提问:
王先生近日来电话咨询,他的一个朋友今年6月就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在4月底就到期了,单位也表示不再续签。王先生想问,他的朋友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的补偿?
法律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一)从事接触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专家解读: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处副处长柏澜表示,在劳动的过程之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待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不存在补偿问题的。如果王先生这位朋友还差两个月就到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年龄了,在这个过程中,按照今年开始实行的《劳动》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不得。所以,该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续延至情形消失,就得往后顺延两个月,到该劳动者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
特别提示: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这种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达到两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就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