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刊载了一篇题为《不签未必赔两倍》的案例分析文章。
该案例介绍:陈某到某公司应聘,公司提出先试用半个月后再考虑签合同。半个月后,因为陈某缺乏工作经验,加上他性格内向,他的工作让公司不满意,公司让他收拾包袱走人。陈某很郁闷,在别人的提醒下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然而,他的请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公司称陈某完全不符合当初招聘的条件,辞退他是有理由的,没有必要付给他双倍工资。但陈某一口咬定,公司不签在先,就该赔偿,双方为此纠缠不清。
当地媒体分析认为:根据《劳动》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实际操作中有不少劳动者误以为,只要目前还未签合同,就都有权利得到双倍工资。实则不然,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像这样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实践中还有些员工误解《》,认为不签劳动合同可以每月得到两倍的工资,为了得到两倍工资,故意不跟企业签合同。法律明确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须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不适用于该条款。也就是说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陈某被公司聘用只有半个月,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个月的宽限期,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这是肯定的;超过一个月的宽限期,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单位拒绝签订,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这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由于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不需支付双倍工资?本人的看法是: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能改变“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只要超出一个月宽限期,不论是用人单位故意或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故意或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由此,笔者在此提醒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要积极主动与劳动者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不能因为劳动者不愿意签而放弃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以劳动者口头或书面承诺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而不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均将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耐心细致做好劳动者思想工作,促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确实不愿意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