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从4月15日至7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劳动用工情况执法检查和农民工签订“春暖行动”。该活动的实施为了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主动进行自查整改。集中开展“三车”、建筑业、餐饮业企业劳动用工整治活动,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遵守国家支付和规定、和休息休假、参加、缴纳社会费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
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该县监察、等部门将对各乡镇和开发园区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用工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用人单位未能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将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此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农民工切身利益。
相关法律:《劳动》第十条规定:“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