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工友受伤仍要赔偿


    法院网讯  近日,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纠纷,判决株洲某钢铁有限公司赔付人民币109622元给该公司临时用工人员余某。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2005年3月余某被某钢铁公司聘为轧钢车间操作员工,从事剪尾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2005年11月21日余某在工作时,被机器压伤右手,随即被送入医院救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余某的受伤系工伤,且经市委员会鉴定,余某为五级伤残。2006年底,余某就其与某钢铁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向石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某钢铁有限公司支付给余某停工留薪及各类补助费、等共计109622.7元。某钢铁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07年1月向石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该院依法撤销石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株石劳仲裁字(2007)01号裁决书,并对余某的工伤待遇重新作出判决。

        石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开庭审理得知,虽然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具备相关证据,如有被告余某签名的某钢铁有限公司2005年7月、10月、11月的表、相关工友的证明等,可以证明被告余某与原告某钢铁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石峰区法院认为,本案系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余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经鉴定为工伤,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且原告某钢铁有限公司声称2005年3月、4月、5月、7月、8月轧钢车间停产,故余某这几个月的工资不应计算在内,但某钢铁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依照相关法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人民法院可依照被告主张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即认定被告受伤前月为1245元),故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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