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表现优良,用人单位自然会继续用他,续签合同也是很自然的事。但万一单位不和劳动者续签合同,实际上却又继续用人,劳动者该怎么办?能就此指责用人单位单方面而要求经济赔偿吗?
【案情回放】
陈某原系某卫生院化验室的检验员。2001年,该卫生院根据政府规定实施改制,成立股份制医院,聘用原卫生院的全体职工。
同年12月,陈某与该医院签订了《书》,聘用期为1年,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陈某被聘用后仍在化验室工作。200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陈某仍然留在医院工作。2003年1月,陈某还领取了当月,医院还为其办理了。同月,该院张贴了《关于聘用范某等52位同志的决定》,陈某亦名列其中,不过医院尚未与陈某签订续聘合同。
但是从2003年2月10日开始,陈某就没到医院上班。与此同时,他却向仲裁委员会,认为医院未经双方协商,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医院支付风险金44678.46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