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的区别:
一、签有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合同是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存在。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劳动合同呈现出规格化、定型化的特点,单以作为劳动已经不适应调整的需要。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为了对某条已简化、规格化、定型化的条款进行具体的约定,必然会出现对服务期限、工作岗位、、保守等作详细约定的专项协议。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6条规定:“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以后,又签订一份专项协议,如岗位聘用合同,这份岗位聘用合同就是对劳动合同的补充,它与劳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二、从未签有劳动合同,以岗位聘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果岗位聘用包括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岗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案情回放】
陈某原系某卫生院化验室的检验员。2001年,该卫生院根据政府规定实施改制,成立股份制医院,聘用原卫生院的全体职工。
同年12月,陈某与该医院签订了《聘用合同书》,聘用期为1年,自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陈某被聘用后仍在化验室工作。2002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陈某仍然留在医院工作。2003年1月,陈某还领取了当月,医院还为其办理了。同月,该院张贴了《关于聘用范某等52位同志的决定》,陈某亦名列其中,不过医院尚未与陈某签订续聘合同。
但是从2003年2月10日开始,陈某就没到医院上班。与此同时,他却向仲裁委员会,认为医院未经双方协商,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要求医院支付风险金44678.46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