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违反合同。预期违约发生的,债权人有权享受两种选择,即: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上诉权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合同,并坚持的有效性合同。选择债权人拒绝预期违约应作广义解释,或狭义?分析的基础上,判例法和条例的基础上有权选择向债权人应适当限制,以防止滥用权利的债权人。
预期违约合同限制的权利,选择一个或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一词来自英美法,是独一无二的英美法律体系。很长一段时间,在英美法的判例的形式和成文法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预期违约的法律原则和制度。所谓预期违约是有效成立后的合同履行的合同期,上届会议上,缔约国的话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它将不同意履行合同义务;或目标情况表明,党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按照该协议的两种情况,即表达和默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相对于法律的预期违约救济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系统的民法没有明确的概念预期违约合同,但合同的履行期,会前还提供了类似的违反规则相应的,如“感到不安的是防守,”正确的。
1980年“联合国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在吸收的主要法律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上的基本框架确立的缔约国接受更完善的法律规范的预期违约。我国“合同法”还规定,预期违约制度。“合同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党明确表示,他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其承诺,违约责任。”这在我国合同法的新要求的法律制度。这表明,预期违约制度届满前履行合同,作为一个党的状况和行为有可能危及利益的另一方,法律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当事人的救济合同法在每一个国家的重要地位。法律明确规定预期违约建立一个系统的预期违约“,不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有关各方的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导违约风险,但也可预见性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减少到最低限度。“[1]
不仅如此,建立了系统的预期违约合同,而且还可以防止长期争议,特别是为长期的合同,履行合同。在预期违约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的上届会议上,因此,不履行前的休会期间的实际违反合同,违反义务,而不是现实,但未来业绩将不会履行其义务,这是不是针对现实索赔,但另一方有权期望,即使履行期间完成会前成为期望,即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合同为基础的。其理论基础在于,合法的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因为在执行期到来之前持久和有效的,那么,人的问题继续存在的合同和有效态的另一方实现的期望,未来是正当的,应受法律保护。[2]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合同违反合同的不同性质的现实,使预期违约成为一种特殊的违反合同的形式,从法律角度给予他们的权利救济和使人民的权利,也显示他们的素质。预期违约因为有一个触发下一个目标的实际违约风险,威胁到权利人,所以正确的预期违约也似乎给予救济是必要的。第二,鉴于债权人的权利默认-预期违约有权选择的情况。
预期违约,权利人可以选择承认预期违约,行使上诉权立即要求法律救济,但也可以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待履行合同期间有效性。预计这将默认给予债权人有权选择两个。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起诉权的行使,建立法院在英国于1853年审理案件Hochsterv.DeLaTour。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在1852年6月组织游客到欧洲旅行,并与原告在1852年4月为指导原告签订雇用合同。在6月1日出发的3个月的旅行。原告正准备,但在5月11日致函通知原告,被告还取消了服务。原告在第二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合同的履行期尚未到来,不起诉的原告的权利。法院判决,原告有权立即起诉,要求赔偿,而不必等到6月1日之后起诉。原因是,虽然合同的履行期尚未到来,但被告的信已经构成了违反合同可操作。根据判例中所阐述的原则承认受害方预计将违反合同,将被立即提交,从而根据实际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方式进行救济和彼此的责任违反合同。在1872年财政年度法院联合王国Frostv.Knight审理此案,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CockburnCJ进一步阐述,并指出,此种补救方法你为什么让另一方立即起诉的其他原因。他指出:......因为这涉及到侵犯的权利,也就是维持继续存在的合同作为一种有效的合同权利;此外,另一个优点是能够使无辜者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尽快得到赔偿。“债权人如果愿意,不承认对方的意思通知,并要等到合同的履行期限,然后让所有的后果,不履行......另一方面,债权人如认为合适,就可以视对方为拒绝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终止,可立即提出基于违反合同,并在诉讼中,他将有权要求被任命为不履行合同的损失,当然,损害环境按照客观给他的措施,以减轻他们的损失将会减少。“[3]债权人选择承认预期违约合同,也就是说,债权人没有做任何准备的性能,您可以取消合同和其他债权,使债权人尽快从桎梏中解放出来的合同关系,并寻求其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有利的。当然,一旦获得承认的权利的预期违约合同和终止合同,“他是最终的选择,不能撤回。”[4]也就是说,人们失去的权利要求的实际执行情况有权请求。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预期违约,债权人也有权拒绝对方的预期违约,可用于包括语言或行为,甚至是沉默的方式,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合同,并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以便继续存在的合同,并继续成为约束各方。“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合同,当事人将保留强制履行合同,另一方的权利,并保持着良好的合同没有法律获得的实际表现的可能性。”[5]当然,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债权人将无法期间的表现,债务人到来之前请求损害赔偿,或终止合同,但必须等到抵达后的期待履行合同,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的基础上的实际损害,并要求赔偿损失。
损坏的右侧,这样的选择,英国在1855年Averyv.Bowden案中确定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为期45天的租船合同的规定,原告应同意船舶到俄罗斯港口敖德萨装载被告。船舶抵达后,被告因缺乏补给舰拒绝提供货物,而被告在原告提出的建议从港口,由于船舶在这一时期还没有到期,因此原告拒绝接受的建议,原告留在港口谁要求他履行合同。结果在装运期限届满前,英国和俄罗斯在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因此无法履行合同。的理由所有者控告违反被告,法院认为,战争在该合同一直未能履行前,被告违反合同,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原告没有看到这是一个预期违约合同和终止合同,立即行使上诉的权利,相反,他提出的另一种选择,甚至在战争爆发的合同仍然有效,从而失去了上诉权。合同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战争被迫解除。这种情况下设立的权利,预期违约发生后的替代人,但它也表明,有权作出这种选择的人承担的风险:这是由于意外事故和损失的风险充分的上诉权利。[6]在法律上承认的债权人的情况下预期违约合同的选择权,债权人的利益而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的补救措施,这反映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预计惩罚违约方的精神,违反合同。我国“合同法”第94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他们的行动或表明,在执行期限届满前的主要不履行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终止合同;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可”之前的期间届满的性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我国合同法也给债权人是否接受预期违约有权选择。这是普通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是一致的。第三,债权人拒绝承认预期违约限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预期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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