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与不可抗力

副标题#e#

  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毁约,而不同于实际履行中的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有如下法律特征:

  第一,预期违约行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的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第二,预期违约发生的时间是在合同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段时间。即违约的发生具有预期性,而一般违约发生的时间只能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

  第三,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因为合同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所以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行为,不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现实的权利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对将来的合同债权的侵害。

  第四,预期违约的主张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要有表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发生即可。

  根据预期违约表现方式的不同,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预期违约、默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又可称明示毁约),即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对方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并且明示毁约无正当理由。明示毁约的提出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默示预期违约即行为人以自己的行动而不是自己的言辞表明其预期违约行为(又称默示毁约)。对于默示毁约,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违约事实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债务,则不得主张适用预期违约制度。

  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都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之前,并都构成了对债权人的期待债权的侵害。但默示毁约与明示毁约又有不同之处:首先,明示毁约是指毁约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而在默示毁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并未明确表示他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只是从其履行的准备行为、现有经济能力、信用情况等,可预见到他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这种预见又是建立在确凿的证据基础之上的。其次,明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是肯定的,债务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的;而默示毁约行为对期待债权的侵害不象明示毁约行为那样明确肯定,债务人对毁约的发生主观上可能出于过失。再次,在明示毁约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明示毁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合同的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毁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毁约方未能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毁约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则应恢复履行。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的条件 第一,不可预见性。预见性取决于人们的预见能力,必须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而不是当事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来判断对某种现象是否可以预见。不可预见性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 力事件发生不能预见。

  第二,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的损害具有必然性。不可避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了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即合同当事人对于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尽管采取了及时合理的措施,但是客观上并不能阻止这一意外情况的发生。如果一事件的发生虽然不可预见但其发生完全可通过当事人及时合理的作为而避免,则不属于不可避免。不能克服是指当事人在事件发生以后,已尽到最大的努力仍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意外事件造成的结果可以通过当事人的努力而得到克服,该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客观情况。指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情况。即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也不由合同当事人所谋划或操纵,而是完全与合同当事人无关,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想要都是必然要发生的。

  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客观情况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至合同不能履行以前,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援引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款。第四,不可抗力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克服的客观事件,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事件不应被视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范围 第一,自然灾害。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政府行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第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发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战争等。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成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免责以及免责的范围,也就是说,要根据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合同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可抗力对不能履行合同的影响究竞有多大来具体确定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如果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全部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履行,那只有这一部分责任可以免责;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的,也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的,不产生全部或者部分因不可抗力的出现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责任。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通知的义务是不可抗力发生后,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的当事人的首要义务。只要当事人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并给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就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的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即不可抗力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影响。同时,此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不可抗力的发生和存在的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提出不可抗力的证明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指在通知对方以后的一定的期限内提出)提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明,表明其不履行合同确系不可抗力所致,以便明确责任。

#p#副标题#e#

  关于违约行为侵犯双重客体问题 合同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此条款规定是针对当事人一方的同一行为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也就是说,由于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或财产权益,此一行为便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违约,一是侵权。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只要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对某些违约行为可以免除责任。侵权责任则是由法律规定的,它因侵权行为而产生,是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法定责任,受损害人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责任,只能是自愿放弃自己的请求权。但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均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受害方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止获得不当得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其下发的《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记纪要》曾指出,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有时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出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分别以不同的诉因提起两个诉讼。所以,当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既违反合同又对合同另一方构成侵权时,受损害的合同一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或者是依照合同法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是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