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逃避债务构成预期违约


  本报记者肖婷 2007年11月29日,徐某向吉某出具两份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吉某现金陆万元整,其中叁万元于2007年12月4日前归还,其余叁万元于2008年5月5日前归还,如逾期不还,将本厂绣花机作为抵押。借款人:徐某2007.11.29”;另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吉某现金肆仟伍佰元整,归还日期2007年12月4日。借款人:徐某2007.11.29”。徐某两次共从吉某处借款64500元。

  首期还款日期临近,吉某和其朋友周某多次前往徐某处催要借款,均未见到徐某本人,打手机也不通。询问徐某父母,他们都说徐某不在家。询问徐某妻子,徐妻承认欠这笔钱,但现在确实没有钱还。吉某感到事态的严重性。

  2007年12月4日和6日,吉某又两次前往徐某处追款,不但未见到徐某本人,而且其妻亦不见人影,只见到徐某父母及小孩。吉某向律师咨询后,于2007年12月6日紧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除要求徐某立即归还到期借款34500元外,还要求其一并偿还未到期的30000元。起诉的同时,吉某提出诉讼保全申请。

  当日,法院根据原告吉某申请,依法裁定,对徐某所有的价值66000元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庭审前,吉某的代理人一行二人前往被告徐某家中,再次向其母亲调查了徐某的去向。代理人对这次谈话进行了取证录音。

  开庭当日,被告席空空荡荡。举证过程中,原告方播放了徐母的谈话录音。徐母在谈话中提到,原告吉某放的是高利贷,两张借条所载借款包含高额利息。法官对此询问时,原告吉某予以否认。法官进一步询问为何一天打两个借条时,原告吉某回答:被告徐某借钱是用以还银行贷款的,一开始借的60000元不够还银行的贷款,后来再来向我借,我又借了4500元给他。

  尽管原告吉某的回答不太符合常理,有点难以“自圆其说”,但由于被告徐某未到庭质证、反驳,又无其他证据推翻,存疑部分难以揭开。法院认定预期违约。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徐某与原告吉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徐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吉某对本案主张的事实成立。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分两期偿还,被告徐某应当按约归还。被告徐某逾期未按约支付首期应还款,且存在逃避债务倾向,对第二期应还款依法构成预期违约。原告吉某据此主张被告归还全部借款,该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吉某全部借款64500元。

  一审判决后,“下落不明”的被告徐某却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却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中院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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