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预期违约形态及构成要件之比较


  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态。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也包括明示毁约的构成要件和默示毁约的构成要件。

  在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一项合同制度,预期违约的概念、形态及其构成要件也比较明确、具体并被普遍接受。

  根据我国《》第108条、第94条、第68条、69条和第7章的规定,在与英美法上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可以概括和归纳出中国法上的各种具体预期违约形态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明示毁约

  1.概念

  美国《合同法重述》(2版)第250条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自愿的、确定的,而且使其义务的履行现实地、明显地表现为不可能时,才构成明示毁约。”据此,毁约方必须是明确地、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0条,采纳了柯宾的观点,将明示毁约表述为“任何一方表示拒不履行尚未到期的合同义务,且这种毁约行为对于另一方而言会发生重大合同价值损害”。据此,毁约方必须是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会造成对方重大合同价值损害。这里,对于重大损害的造成,可以理解为是因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者根本义务所致。根据美国法,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构成明示毁约;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构成默示毁约。因此,根据中国法,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明示毁约的违约责任,而不论该义务是否为主要义务。

  中国法上的明示毁约,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2.构成要件

  (1) 英美法

  根据英美国家的判例和立法,构成明示毁约,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第一,明示毁约方必须明确地、肯定地向对方作出违约的表示。

  只有在一方无条件地、肯定地提出毁约时才构成明示毁约。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违约方的违约意图是明确的而不是含糊不清的,肯定的意思表示,表明违约方的违约意图是不附任何条件的,且这种表示是最终的表示。明示毁约方的主观状态是故意。

  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违约方在作出提前毁约的表示后,可能会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意思表示;因此,在违约方作出了预期违约的表示以后,另一方(相对方)应向违约方发出一种要求其撤回毁约表示的催告,才能最后证实违约方的表示为最终的表示,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预期违约。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预期违约方在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撤回其预期违约的表示,除非受害人(相对方)在其撤回前已经采取救济措施(第2—611条),解除了合同。据此,催告可以作为一种手段利用,但相对方不必以催告作为确定构成明示毁约的必经程序。

  第二,必须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

  只有在履行期尚未到来之前,一方明确提出其在履行期到来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明示毁约。预期违约方向相对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地包含了将要违约的内容;如果仅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不能视为构成明示毁约。[1]第三 ,必须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熓侵卮蟮牟宦男小

  要求具备该要件,是与英美法上明示毁约可以导致的解约后果相联系的。明示毁约往往对相对方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将严重损害其期待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只是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中的次要义务,但将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则一般不会妨碍合同的主要目的的实现,因而不构成明示毁约。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种拒绝履行应是使相对方从中获得的利益受到重大影响,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

  不区分拒绝履行的程度,任由相对方在将发生明示毁约的情形下并请求,不但对苛刻,而且对整个社会无益。正是基于这一点,《联合国货物公约》(以下称《公约》)强调,只有一方表示其将“根本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的,才能构成明示毁约。

  第四,明示毁约无正当理由。

  明示毁约可因各种原因引起,如将一特定物数卖后而向部分买主明示毁约,也可能因预见到履行期限到来时市场行情将对自己不利而提前毁约。如果债务人仅仅表示因为履行义务有困难、经济状况不佳、市场行情变化、原材料供应不足等,不具备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则构成明示毁约。

  在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是指债务人有权作出拒绝履行表示的理由,这些理由主要包括:

  a、债务人享有法定解约权;

  b、合同具有无效的因素,债务人要求宣告合同无效;

  c、债务人因合同显失公平而享有撤销权;

  d、合同关系自始不存在或条件不成熟。如一方认为合同已成立,实际上因为双方尚未达成协议,因而不成立;

  e、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如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

  f、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免除履行合同义务,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为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

  明示毁约方无正当理由而作出毁约表示的,表明违约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在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乃是正当行使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若合同一方提出将在履行期到来时不能履行合同,这是否构成明示毁约﹖美国学者柯宾指出:“一个关于履行不能的声明可能被这样作出,以致使对方有理由认为它是一个确定的拒绝履行……如果情况是这样,即不可能存在任何撤回该声明或者随后履行,且违约现在可确定要发生,那么似乎没有理由不将这种情况包括在预期违约理论之中。”当然,不能简单地将履行不能的表示均当作明示毁约处理。如果非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履行不能,则当事人提出履行不能是合理的,不能按违约处理;如果涉及到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因素,则合同应按无效或可撤销合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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