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明示或默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包括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有明显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违约表现形式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2、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对的发生主观上既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出于过失。
3、补救措施不同。明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要么不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等对方履行期限到来之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如果届时对方不实际履行,再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要么接受对方预期违约的表示,立即并可要求其。而默示预期违约发生后,受害方享有的第一个救济措施是中止履行合同,并立即通知对方要求其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将来能够履行合同的担保,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如果对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合理期限内并未提供将来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则默示预期违约就转化成明示预期违约了,受害人就可像明示预期违约发生时一样采取非此即彼的救济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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