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特点


  1、只是一种对将来可能违约的语言或行动上的表示,表现为未来将不履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对合同义务的已然确定违反,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它只是一种“可能上的违约”或“一种毁约的危险”。

  2、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而不是现实的债权。法谚有云“未到期限之债务等于无债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所享有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

  3、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不同于实际违约,不包括实际履行。

  4、预期违约包括与默示毁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默示毁约方并不是把自己将在期满之前不会履行合同义务的态度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传达,而只是通过其行为向对方隐晦地表示将不履行义务。

  5、预期违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在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艰难过程产生后,合同双方均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时,预期违约方即表示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不利后果。

  6、的实质是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可能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济。

  此外,我国《》还规定了预期违约的补救措施。主要有: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接受预期违约并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中止履行。《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我国《合同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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