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特征


  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它的主要特征有:

  1、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对将来的的一种违反,而不象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的违反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的侵害,而不是对现实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明示预期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担保,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默示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担保的,则因违约情形归于消灭,另一方当事人应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编辑推荐:

》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