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示毁约案例分析


  【案情】

  某商场与某电器集团于某年11月份订立了一份空调买卖合同,约定由某电器集团于第二年的5月底交付立式空调500台给某商场,每台价4000元,某商场向某电器集团交付30万元。第二年3月,气象部门纷纷预测今年将持续高温,某电器集团的立式空调被订购一空,且订价达4500元每台。3月底,某电器集团给某商场发了份函,声称无法履约,要求取消合同。某商场为了防止某电器集团向他人交付货物,于4月2日将某电器集团诉至法院,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如不实际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利润损失,以及支付违约金。某电器集团辩称,合同未到履行期,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结论与理由:

  本案构成,某电器集团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条所规定的情形,在法律上称为预期违约,更准确地说是预期毁约。首创于普通法系国家,并已形成若干判例规则。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两种。

  在一方当事人出现预期违约行为的情形下,法律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有三种选择:

  其一,,要求对方。《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二,固守合同效力,坐等义务方的履行。

  其三,提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即预期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某电器集团提前将空调卖掉,并明确声明在5月份将不履行合同,这显然属于明示毁约的情形,因而其要求解除取消合同的请求于法律上是毫无根据的,某商场可以依据预期违约制度来追究某电器集团的违约责任。在具体上,某商场可以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至于提出的违约金请求,因合同中并无约定,故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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