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劳动合同者无补偿


      高庆林系某啤酒厂电工。去年,单位与另一家酒厂合并,组建了一家新的啤酒公司。经过协商,小高与原单位签订的被解除,并与新建的啤酒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劳动合同。与此同时,他和同事们认为原单位提前解除了他们的合同应给予,但遭单位拒绝。于是大家推举小高代表大家到仲裁部门。

      当地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组成仲裁庭。庭上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激烈辩论。小高认为,既然原劳动合同被提前解除,就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而被诉人则认为,原劳动合同虽然解除,但又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事实上人并没有,故不同意给予经济补偿。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企业合并或分立,者无补偿

      仲裁庭经合议后,裁决如下:

      1.对申诉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2.仲裁费300元,由申诉人承担。仲裁庭指出,此裁决的依据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文件中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高庆林虽然败诉了,但他并不后悔,因为他觉得这次自己真正懂得了“法”。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