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

          我于2004年9月应聘到一家药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约定我的工作岗位为驻地区业务经理,月薪6500元。2005年6月15日,公司突然书面通知我,,以经过业绩考核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将我由业务经理调整为办公室行政人员,调整为1500元。现在我想问的是:如果我不服公司的调整决定,有没有权利要求?如果有,能否要求公司支付?

          答:

          根据《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待遇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一经约定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变更。用人单位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薪酬待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来实现,特别是劳动者的岗位调整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以用工自主权为由,随意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工资待遇,这是,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和《省劳动合同办法》第27条、第3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减低,迫使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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