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在劳动法里的税费规定


      

    【问题】

      最近,单位里有几个员工被协商,得到2-3个月的,但最后在结算时,被告知要扣除,员工甚为不解。请问:

      (1)经济补偿金是否要扣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也是1600元吗?

      (2)如果要扣,是累加后,一次计算吗?例如某员工可得2个月经济补偿金,每月为4000元。应该怎样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力分析】

      对于员工被的经济补偿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有明确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员工只得到了2-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太可能超过当地上年职工3倍的,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你们工资超级高的话例外(工资超级高,会受到《劳动》中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限制,如果单位依照执行,2-3月补偿金也不会超过的)。

      假使超过怎么计税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文件中提到的《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对于超过部分是这样说的:“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因此,即使超过,也不是按照单月工资收入那样累加后一次性计算的,而是按照工作年限平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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